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方是否收取固定利益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照该规定,上述协议的实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据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恒联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阅读全文]
2023-12-23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照该规定,上述协议的实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据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恒联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阅读全文]
2023-12-23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基于此,在这种情况下,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实质上已经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阅读全文]
202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