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复婚,原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3-07-15 09:52:1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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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在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甲男的父亲出资为双方购买了一套房产,以甲乙二人的名义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甲乙的婚姻生活好景不长,在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对于上述房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产权归甲男所有。2015年5月双方复婚,随后上述房产在同年7月份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那么此时该套房产的产权该属于谁?是否因为甲乙双方复婚而归于双方共有?

案情分析:

甲乙双方第一次离婚后,房产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可以对共有房产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处置约定。上述房产是甲乙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是期房,双方协议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但是鉴于购房款全部由甲的父亲所出,所以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甲所有并无不妥。所以该套房产应该归甲所有。

甲乙复婚后,房产归属?

关于甲乙复婚后该套房产如何归属。可以看出甲男在与乙女复婚之后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将房产分割赠与给乙女。赠与行为必须是积极主动地作为,而非不作为,相关部门根据预售合同颁发产权证,不论甲乙双方是否复婚,该房屋产权都会被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预售合同延续履行的结果,甲乙双方都是被动的接受者。在本案中,乙女在没有证据证明甲男有积极主动的赠与行为,故双方复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仍然属于甲男的婚前个人财产,与乙女无关。

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结束(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夫妻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均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甲乙第一次离婚,系争房屋已经成为甲男的个人房产。

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乙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甲乙双方在2015年6月进行了复婚登记,复婚的法律效力不是对原有夫妻关系的重新确认,而是等同于新的婚姻关系的开始,所以复婚前房屋的产权不应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乙方的婚前和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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