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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琼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题
文 / 易琼律师
图 /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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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3/7/31
众所周知,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的,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大家都知道,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父母作为离婚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当然有权利起诉对方,那么,作为离婚协议中房产受赠人的子女是否有权起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呢? |
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网案例
案例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9民终4661号孙敏皓、王晓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本院认为,2010年7月26日,上诉人孙敏皓父母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子女上诉人孙敏皓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上诉人孙敏皓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综合比较该请求权与被上诉人王晓对被上诉人孙志军所形成的金钱债权,上诉人孙敏皓享有的请求权远远早于被上诉人王晓对被上诉人孙志军形成的金钱债权,具有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产作为被上诉人孙志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子女上诉人孙敏皓所有,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上诉人孙敏皓的请求权应当优于被上诉人王晓的金钱债权,上诉人孙敏皓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被上诉人王晓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敏皓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二: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111民初5707号廷涛与余玉娇、黄腾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载:本院认为,......本案中,黄腾达与董文秀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归黄廷涛所有,应视为黄腾达与董文秀作出将房产赠与黄廷涛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协议是黄腾达与董文秀在离婚时对婚内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是黄腾达、董文秀与黄廷涛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离婚协议虽然对黄廷涛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黄腾达、董文秀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作出后,黄腾达、董文秀并未将房产办理至黄廷涛名下,而是办理在黄腾达名下,且在黄廷涛成年后已可以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仍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本案中的房产赠与关系并未成立,黄廷涛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综上,案涉房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黄廷涛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三:《中国裁判杂志》(2015.11 117)《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案》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的,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房产的赠与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所涉及的赠与关系是伴随解除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依附性。本案中,杨某与冯某在《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中已约定涉案房屋归其婚生女杨某某所有,杨某与冯某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因此,判决被告杨某、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杨某某将位于南虹苑的某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拍。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子女不享有直接请求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子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履行赠与条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实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三人权利系契约效力之直接体现,即将合同的效力扩张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子女享有直接诉权。
律师解读
1、离婚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对“房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其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明显的目的指向性,除非请求撤销一方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以外,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不得撤销。
2、《中国裁判杂志》(2015.11 117)《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案》认为子女享有直接起诉的权利。
3、若父母不履行离婚协议办理过户房产登记,则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父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无权起诉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房产以办理房产过户为生效要件,在房产过户前,子女有权起诉父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无权起诉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结语
从表面上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双方协议,子女并非合同的相对人,不具备合同债权的请求权,我国法律对此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对房屋权利之取得,系直接基于离婚协议中其父母使其取得权利的效果意思,子女一经为受益的意思表示,其父母一方即不得再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子女取得的权利,在父母不履行的情况下,子女有权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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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非直接抚养方不给抚养费,之后子女还可以向其要吗?
●子女抚养费是按照父或母的月收入支付,还是按照子女实际需要支付?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一方的父/母能否反诉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