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履行服务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3-07-01 10:42:3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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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产生

现实生活中,人们或多或少都和物业打过交道。无论是在小区居住还是在写字楼办公,你都可能正在享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当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外墙脱落致人受伤,或停车位管理混乱,或物业服务人乱收物业费等情况出现时,纠纷就产生了。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公用设施、制止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确实不符合约定(完全不履行情况较为罕见,本文不予讨论),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等,请求物业服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部分业主会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表示抗议,在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服务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因此,业主拒付物业费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事由之一。

二、司法裁判观点

那么,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瑕疵的,业主可以拒付物业费吗?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观点一:业主应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多数法院认为业主应当按约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业主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其理由主要基于:
1. 从服务内容的整体性角度出发: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长久性和持续性,服务内容广泛,各部分服务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虽然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和瑕疵,但业主已经接受了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整体上的物业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应成为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只有在物业服务人完全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或履行存在重大瑕疵时,业主才能行使履行抗辩权。
2. 从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角度出发:物业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不同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感受具有差异,难以完全达成一致。若以个别业主感受为标准认定物业服务存在缺陷,支持业主不支付物业费,则会造成对其他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公平的局面,引发后续司法问题。
3. 从履行抗辩权的行权主体角度出发: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无权行使履行抗辩权。
观点二:业主有权少支付物业服务费

也有部分法院会综合考虑物业服务人的瑕疵履行情况,通过酌情减少物业费的方式支持业主的抗辩权。其理由主要是:

1. 从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实质性角度出发:对于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单个业主不是合同字面意义上的签订主体,但根据《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业主是权利义务实际上的承担者和享受者。因此,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双务性,业主有权行使抗辩权。

2. 从物业服务人瑕疵履行构成违约的角度出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业主并未另行起诉或反诉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基于公平考虑,法院酌情减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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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点评析

笔者认为,个体业主享有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但该抗辩是否被支持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单个业主是否具有拒付物业费抗辩权的行权主体资格,应从实质上进行认定,不应仅仅基于业主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字面上的签订主体从而否认业主的行权资格。其次,基于物业服务内容具有整体性、服务对象较广泛,且涉及到共有部分的管理费用,笔者支持多数法院观点。当物业履行服务义务存在瑕疵时,应以不支持拒付物业费为原则,告知业主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履行存在严重瑕疵时(如全体或多数业主一致同意物业服务质量差、该履行瑕疵对业主造成严重影响等),法院可以对瑕疵履行部分相应的物业费予以减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认定业主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实务中对该抗辩权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先履行抗辩权也存在争议。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所负义务是否具有履行上的先后顺序。在合同明确约定了义务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中,业主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属于应当先履行一方因此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多数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仅约定业主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物业费,对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模糊。笔者倾向于认为,在合同对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模糊的情况下,由于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是一个整体,具有长久性、持续性,一旦合同签订,业主付费前后均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因此义务履行不存在先后顺序。

四、提示

对业主而言,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阶段,应当尽可能约定明确物业服务的具体标准及物业服务瑕疵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以便法院认定物业服务瑕疵及责任承担。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阶段,如物业服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应注意相关证据的留痕(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拍照摄像、业主联合声明、投诉记录、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记录和出具的材料)。由于实践中法院存在不同裁判倾向,物业服务人将业主诉至法院的,业主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不仅需要支付物业费、违约金和诉讼费,在应诉上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业主应尽可能避免拒交物业费的抗议方式,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后续进入诉讼程序,业主应尽可能证明该瑕疵属于大范围内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均不予认可,存在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或倾向。
物业服务人同样需要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履行瑕疵和责任承担的约定,并注意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留痕。如进入诉讼程序,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主要的物业服务义务,且多数业主接受、认可其提供的服务。

参考案例:(2022)沪0118民初12461号、(2021)沪01民终8861号、(2021)甘民申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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