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公用设施、制止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确实不符合约定(完全不履行情况较为罕见,本文不予讨论),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等,请求物业服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部分业主会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表示抗议,在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服务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因此,业主拒付物业费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事由之一。
二、司法裁判观点
那么,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瑕疵的,业主可以拒付物业费吗?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观点一:业主应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也有部分法院会综合考虑物业服务人的瑕疵履行情况,通过酌情减少物业费的方式支持业主的抗辩权。其理由主要是:
2. 从物业服务人瑕疵履行构成违约的角度出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业主并未另行起诉或反诉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基于公平考虑,法院酌情减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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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个体业主享有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但该抗辩是否被支持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单个业主是否具有拒付物业费抗辩权的行权主体资格,应从实质上进行认定,不应仅仅基于业主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字面上的签订主体从而否认业主的行权资格。其次,基于物业服务内容具有整体性、服务对象较广泛,且涉及到共有部分的管理费用,笔者支持多数法院观点。当物业履行服务义务存在瑕疵时,应以不支持拒付物业费为原则,告知业主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履行存在严重瑕疵时(如全体或多数业主一致同意物业服务质量差、该履行瑕疵对业主造成严重影响等),法院可以对瑕疵履行部分相应的物业费予以减免。
四、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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