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n婚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能否认定为夫妻双方存在财产约定\n在分割夫妻共有房产时,能否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n如果不能,究竟是以出资为准,还是以登记份额为准\n \n观点分歧:\n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考虑登记份额\n虽登记为按份共有,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因为夫妻约定财产制须采用书面形式,而登记不属于书面约定财产制的形式\n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权登记情况不应作为财产分割依据\n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变动具有身份法属性,不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n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n登记可以体现夫妻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另外再要求夫妻作出单独书面约定过于严苛\n夫妻在进行产权登记时,能够预见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无论将产权登记视为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在登记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均不得撤销\n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内对外均有约束力,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n婚姻生活中没有绝对的公平\n \n案例观点:\n婚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说明夫妻双方对房屋这一婚姻内共同所有的财产已经有了事先约定,并且事实上双方也履行了该财产约定,这种按份共有的产权状态有法律效力,此时,不应再考虑出资来源、房屋贡献等相关因素,可径行按照双方约定处理房产,即约定按份共有的房屋应按约定比例进行分割。只有出资与约定份额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才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综合双方对房屋、婚姻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可以酌情调整份额的折价款。\n \n——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n#律师日常 #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