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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及民法知识,宣传民法实践,进一步扩大《民法典》的影响力,推动《民法典》走进人民群众心里,本协会公众号陆续发布了《民法典》相关知识。大到合同签订,小到缴纳物业费,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对民法典的宣传,不仅可以增加大家法律知识的认知度,提高法律意识,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增强协会的法治氛围,为协会的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91. 《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 “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获得报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2.《民法典》在代位继承中将 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纳入代位继承的范围。
93.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前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4. 《民法典》第56条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则作出了补充说明, 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95. 《民法典》新增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6. 《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97. 《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 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8. 《民法典》第282条新增规定,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 业主共有。
99. 《民法典》第395条增加了 “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39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00. 《民法典》第1259条中增加了说明, “超过”不包含本数。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1259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声明:文章摘自网络,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图文版权归原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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