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在骂物业,物业被诟病这么多年,为何依然存在?

发布时间:2023-07-21 19:39:4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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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热度高涨的某小区自治为例子 抛出“小区能否自治 物业能否被取代” ——材料分析实现小区自治的难度高——实现小区自治之后,小区面临新的问题——以成功实现小区自治的例子勾出“即使小区自治,但物业不可替代”这个主旨

其实早在2022年一则“武汉某小区打响取消物业第一枪”的视频热度就空前高涨。

即使视频内容仅仅只阐述了这一则故事,后续的发展并没有任何相关影像和具体细节。但无论视频的真假早已不重要,这只是一个导火索。并不会影响业主们转发业主群的积极性,内涵其物业和试探其他业主的想法。因为引起了共鸣,所以引发了讨论和热议。

那么物业真的能够被取缔吗?小区能够实现自治吗?

自2003年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到2018年的第三次修改。以及民法典(物业篇)等法律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都在进一步的完善。

  • 业主自治实施难

而小区想要实现自治,里面的每一个环节在实施的过程中都会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业主委员会需要在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指导下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在决策相关事宜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想要实现这些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为不同的小区住户人群不同,有些小区绝大多数业主不想管也不关心;有些小区主要都是租户并没有参与权;他们大多数不一定在乎和掺合这些事情。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决策他们也不甚关心。

但是小区想要实现自治,业主们必须汇聚成一股力,这本身就是一件极难都事情。所以业主自治实施非常难。

  • 成功自治问题多

小区自治,取缔物业就能构建和谐舒心的小区生活?

事实上并非如此,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其一,业主委员会需要保持高效率的决策,其二委员会常务负责人不仅要有绝对的公信力、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还要具备特殊的思维方式——商业头脑,这会在与外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体现。

而商业头脑不是通过系统的学习培养出来的,而是在社会中磨练出来的。这是一种经历的积累和判断力的积累。Stop!这是要开公司的节奏啊,一个物业走了,另一个“物业”又来了。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

言归正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最大的区别在于物业是个公司,而业主委员会是自发性的民主机构。如果小区没有物业,由业主委员会自治那就意味着,业主委员会要把这个职位当成是一份工作,一份没有工资没有提成没有假期的工作。

某些小区不可或缺有各方面能力优质的业主毛遂自荐,或者业主自主选举。业主之间会形成羊群效应,其他业主纷纷认可和鼓励支持。但对于负责人来说这都是暂时“荣光”,当民主机构开始商业化,其中必然会掺杂利益之间的冲突。这是亘古不变的原理。比如某某草坪的修理工作由某某负责人亲戚承包;某某电梯投送广告负责人亲戚可以免费使用....

  • 自治与物业共存

这个时候就会有人反问了,那小区自治就永远也实现不了了?答案是:少但有。

自2003年以来,深圳长城一花园住宅区内小区业主的自治意识开始觉醒。他们的主要措施?(滑动)

1.自主选举业主委员会

选举产生一个能够代表和维护居民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并且业委会在行动上要时刻体现代表和维护广大业主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职责。

2.自主制定规章制度

在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框架内,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在保障业主民主权利的基础下,制定了如《长城一花园业主大会规程》;《长城一花园业主公约》;《长城一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3.自主选聘物业服务公司

2005年末,长城一花园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具有自治意识业主认为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是业主自治的主要权利和体现。他们开始自主调查了解筛选分析物业服务公司,并与其洽谈和协商。

4.自主掌控共有财产权

在物业管理酬金(管理处人工费用、公司管理佣金、应计税金)支付给物业之后,才是物业服务公司的收入。其余资金的委托管理处打理业主共同家园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业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业委会掌控和监督它是使用。业委会代表业主对这些费用尤其是维修工程费用,享有审批权。

从以上主要措施中,可以看出物业是一直存在的,且必须存在。小区只能更换物业公司,而不能摈弃物业公司。

那么物业和业主想要共存共赢,就务必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 物业要履行的义务

那物业的工作到底是什么呢?收了物业费不就是为业主全方位服务的?这也是业主们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提到物业,一下子浮现在脑海里和传入到耳朵里的可能是,楼梯间打扫卫生八卦闲聊的阿姨;凌晨5点装垃圾车的音乐声;除草机工作时的声音;物业人员催缴物业费的声音;送牛奶开牛奶罐的声音;校车到达小区门口的音乐声等。

其中不乏有不属于物业范畴内的工作,这其实是小部分高标准物业额外的服务内容,如配置小区校车,小区牛奶箱等。这些细微的服务,使得整个物业行业的标准被拔高了。但是,大多数物业都不提供额外的服务内容,这合乎常理。但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定义开始不清晰。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律条款理解起来可能比较晦涩,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理解。

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基于收取的物业费展开的,了解物业费里包含了哪些费用,就便于大众了解物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费支出事项包含下图所示内容:

物业除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上述物业服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3、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4、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5、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6、对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这些是物业的基础工作内容,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工作表面上包含小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实里面也有很多的界限划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界限不清晰,所以对物业服务产生了高于物业服务范畴的要求,而物业没有义务提供服务范畴外的服务,业主由此对物业不满,形成恶性循环。

  •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除了要清晰物业的服务范畴外,也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身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滑动)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滑动)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小区虽然是业主的,但小区的管理和服务需要物业和业主共同协作。

只有业主与物业和谐发展,合作共赢,才能构建和谐舒心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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