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区级】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一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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