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29 02:57:3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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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18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原告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指派其在某市某区交警大队从事保洁工作,原告每月工资1800元,包含基本工资1300元、养老保险300元、医保200元,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每次发放工资均由物业公司制作工资表,原告本人领取工资后签字确认。另查明,原告就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5月,因原告工作表现原因,被告扣除原告工资款200元,原告签字确认。原告因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等原因于2022年8月24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于2022年9月6日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因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不予受理,遂诉至本院。

法  院  判  决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双方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被告作为一个物业有限公司,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原告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上的管理,按月领取工资,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双方于2018年11月1日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怀  治  看  法 

实践中许多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约,但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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