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系小区一层业主,所处单元楼共六层。2023年3月2日晚,物业公司电话告知李某其房屋溢水。次日,李某返回家中,发现卫生间马桶污水倒灌,家中被污水浸泡,蚊虫满地,并伴有恶臭。
之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单元外的污水井内污水管道进行清理,从污水管道中清理出毛巾、杂絮等物后李某房间未再反水。
事发后,李某雇佣保洁人员对房间进行了清理,又对房间地板进行了更换,对墙面进行了粉刷。为此,李某支出一大笔费用。楼上5户业主均答辩称房屋反水与其无关,且李某长期不在家,导致房屋无人看管,进而造成损失扩大,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答辩称案涉管道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维护、修缮、管理的范围,负有及时清理、恢复畅通等合同义务,但是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尽到监督维护义务,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庭审中,针对李某因房屋反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鉴定,并同意由法院对财产损失数额进行酌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楼上住户共用下水管道,各户均应当合理使用该下水管道,因使用不当造成其他住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物业公司从该单元下水管道中清理出毛巾、杂絮等物后李某家不再反水来看,李某和楼上住户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现该下水道阻塞给李某造成损失,李某和楼上住户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水道阻塞满溢到致使李某装修损失存在一定的过程,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其也不能排除自身对下水管道使用不当的责任。
事发后,物业公司虽赶到现场将自来水管阀门关闭,但并未及时联系李某,对出现的问题未及时修复和消除安全隐患,直至第二日才发现李某家漏水的原因系污水倒灌,且事发前也未进行彻底排查,故物业公司在履行修缮的合同义务上仍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故法院认定李某、楼上住户、物业公司均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关于李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法院结合举证情况进行酌定,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赔偿1500元。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及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邻里关系得到缓和。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住宅楼共用下水道堵塞而引起的纠纷多有发生,一旦处理不好,容易造成邻里矛盾,激化成讼。
住宅楼公共管道阻塞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可能有物业公司疏于修缮、管理的原因,也有可能系其他业主或受害人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
此类案件应由受害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然后由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举证。物业公司对其尽到相应维护、检修等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其他业主对于管道阻塞并非其使用不当所致负有举证责任。
最后,根据各方的举证情况,分析判断造成阻塞的原因,综合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如可证明系受害人不当行为使损失扩大,应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物业公司或其他业主的赔偿责任。
当然,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住宅楼安全的守护者和管理者,都对住宅楼环境维护负有责任。当出现邻里矛盾时,每个人都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原则妥善化解,互谅互让,增进邻里友谊,共同营造和谐友爱的社会环境。
来源:北京密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