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房产以及房产对应的价值可能就是被执行人最重要的财产。但是在房产之上,很可能还存在其他各种权利人的权利,各类权利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关执行异议的方式,阻却法院的执行程序,以下就分别来说一下各类权利人的权利排序。
1️⃣最优先的是,购房人的“准物权”。
购房人区别名下有无其他房产,可分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满足法定条件的方式申请停止执行。
2️⃣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此优先受偿权,更多的出现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优先获得清偿。
3️⃣其他查封、抵押权人。
如果被执行的房产存在查封、抵押的情况,应优先实现查封、抵押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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