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瞒财产防止对方分割是常规操作。尤其对于一些家庭主妇,由于常年忙于家庭琐事,并未留意配偶的真实收入,导致在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显得极为被动,配偶存在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的情况也无从得知。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做了20年全职太太妻子起诉离婚,竟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因夫妻俩感情越来越淡,于红起诉离婚。法院查询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于红动摇后法院判决驳回她的离婚诉讼请求。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于红发现丈夫将18套商铺偷偷转移给与前妻生的女儿秦小紫名下。秦蓝辩称钱都是自己努力赚的,妻子于红只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虽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法院认为,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在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发现各类“隐名财产、影子财产、域外财产”。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还会面临法院的训诫;情形严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本案中,法院就给力地查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时对妻子予以适当照顾,维护了法律和婚姻的尊严,倡导了文明诚信的婚姻观。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对此具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秦蓝的18套商铺均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挣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大额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秦蓝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偷偷转移的行为更是违背公序良俗,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据不完全统计,全职太太的被离婚率达到了总离婚率的三分之一。全职太太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完全依靠丈夫的工资来生活,从而失去家庭的话语权。那该如何保护全职太太的合法权益呢?第一,要有维护知情权的意识,主动了解丈夫的经济活动须知,丈夫在外的经营活动,可能赚钱,也可能亏本,不但要防范丈夫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也要防范丈夫经营失败给家庭带来的债务连带风险。知情权是家庭重大事务决定权的基础。因此,要重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民法典》规定男女平等,也规定夫妻双方均拥有重大家庭事务决定权。全职太太虽然没有收入,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同样拥有家庭重大事务决定权。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对财产处理问题取得一致。《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丈夫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恶意转移财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导致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善于利用舆论、道德、家庭、亲属、调解、社会、司法的力量,共同维护妇女权益。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将婚前财产重新约定权属。“婚姻是人生中漫长的旅途,婚前协议则是给旅途的明天,买一份意外保险。”更明确、具体地界定某些财产和利益,以避免未来的意外或风险。婚姻从来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充满了人性的考量和博弈,以及利益的纠葛与缠绕。订立遗嘱也好,签订婚前协议也好,这不是一种算计,也不是一种精明。而是为了更好地经营婚姻,应对生活中的风雨。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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