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案例:结婚-添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离婚-变更房屋为配偶所有

发布时间:2023-06-01 20:49:3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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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人民法院受理王某某与赵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在保全程序中查封赵某某名下20间商铺。2016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等人向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37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赵某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裁定拍卖在保全程序中已查封的商铺。

在法院执行期间,赵某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在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杨某某添加为其名下20间被保全查封商铺的产权共有人。后二人协议离婚,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前述房屋产权变更为杨某某单独所有,变更成功后,杨某某即将20间商铺出售给第三人。此外,赵某某还将其名下另外18间商铺以赠与方式将产权转移至其女儿名下。法院发现赵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后迅即向公安机关移送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告知王某某执行情况并进行释法明理,积极引导王某某取证。2019年1月,王某某以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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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法院做出判令其向债权人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执行能力,仍以恶意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且其转移的财产中有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妨害司法,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金钱履行义务且个人名下有数十套房产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反复变更婚姻关系、无偿赠与等方式恶意处置查封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典型情形。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证据进行调查搜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积极引导自诉人依法行使自诉权利启动追诉程序。在提起自诉后,法院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协调联动,迅速立案并依法对赵某某采取逮捕措施。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仅22天。案件审理后,法院随即向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审查、变更等工作流程,多部门协同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属充分释法明理,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将其无偿赠与子女的商铺用于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其家属亦认识到财产转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引以为戒并配合执行事宜,判决后赵某某履行全部判决义务。“修身、齐家”,不仅公民个人应该遵纪守法,家庭成员间也应互相提醒,共同践行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准则。本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裁判示范引领,大力弘扬了诚实信用、崇法守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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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样态,实践中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是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进而使得本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需要划清被执行人与其家庭成员、相关利益人的财产。本案中赵某某以变更婚姻关系转移被查封财产、无偿赠与其他财产方式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该案的办理中,法院不仅在内部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之间进行有效协调,也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高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落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来源>


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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