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执行的依据及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28 04:41:3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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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执行的依据及适用条件

唯一住房执行的依据及适用条件

核心结论: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n一、主要法律:\n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7条;\"保障基本居住权,若房产价值明显超出生活必需标准(如豪宅),可对超标部分执行\"\n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n明确三类可执行情形:\n√扶养义务人名下有房(如子女有房产可赡养父母)\n√债务人有恶意转移房产行为(需举证转移时间在债务形成后)\n√申请执行人提供替代安置方案(需符合当地廉租房标准或预留5-8年租金)\n二、执行条件的具体认定​\n1、\"生活必需\"的量化标准​\n人均面积:一般按15-20㎡/人认定(北上广深可上浮30%)\n价值基准:参照当地经适房价格,超出部分可执行\n2、5-8年租金的实操要求​\n租金计算:需提供近3年同地段租金参考\n安置期限:直辖市/省会城市按8年计算,其他地区5年\n租金公式:预留租金=当地月租金中位数×12×(5-8)年\n#法拍房 #法拍房避坑 #法拍房捡漏 #法拍房知识 #法拍房可以捡漏 #唯一住房 #唯一住房补贴 #唯一住房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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