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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丙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顺利通过用地规划审批,同时丙某与该公司订立预订协议购买该公司别墅,在房款缴付上达成合意,并已支付定金,经鉴定机构评估,2014年该套别墅市场价为600万元。2016年,丙某与该公司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陆续缴纳购房款,经鉴定机构评估,2016年该套房产房屋市场价值为800万元。 一、因为丙某与该公司订立预定协议时为受贿之时,评估时则应以受贿时的房产价值作为涉案价值,故涉案房产的受贿数额应当以预订时的市场价为标准计算。二、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并未对房屋价值达成合意,故涉案房产的受贿数额应当以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的市场价为标准计算。丙某已于2014年订立预订协议、支付定金时与某房产公司就涉案房屋达成受贿的真正意思表示,此时间段应当认定为交易时间,故涉案房产的受贿数额应当以预订时的市场价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以交易形式受贿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那么,如何认定交易时间呢?是订立预订协议的时间还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本案中,丙某已于2014年订立预订协议、支付定金时与某房产公司就涉案房屋达成受贿的真正意思表示,此时间段应当认定为交易时间,故本案中涉案房产的受贿数额应当以预订时的市场价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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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贵律师,执业于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广西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教育委员会、广西扫黑除恶指导委员会委员、北海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副主任、考核委员会委员,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从业十四年,拥有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为人诚恳正直,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执业以来一直坚守最大限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当事人中赢得了极佳的口碑。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民、商事等案件,系合浦县政府、北海市非公企业等常年法律顾问。曾处理多起北海市重大民事、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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