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n \n房产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n \n补偿计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共同还贷总额÷房屋总成本)×房屋现值×50%。其中,房屋总成本包括购房时的总价款、已还贷款利息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n \n特殊情况\n \n房价下跌:如果离婚时房产价值下跌,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因为房产购买是登记方的选择,其应承担房价下跌风险,且房产判归登记方用于居住,房价暂时下跌对其无实质性损失。\n \n贷款未清偿完毕:离婚时若贷款尚未清偿完毕,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只将夫妻共同已偿还的利息算入,避免非产权登记方未享受增值却因纳入全部贷款利息导致不动产升值率降低。\n \n婚前购房一段时间后结婚: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而非购买时价格。\n \n存在过错方: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补偿款的数额。\n \n自愿放弃房产:房屋所有人自愿放弃房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可能会将房产判给另一方,但另一方需对放弃房产方进行合理补偿。\n#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家事 #先买房还是先结婚 #彩礼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