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签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影响物业公司进驻小区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5-15 00:13:2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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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是对不起开发商跟物业公司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如果不签合同,就是我不收房是不收房,但是我这个连合同都没有给你签。这个里面就是国家物业服务制度设计里,很多人不熟知的一点,就是我们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那份协议不是物业跟业主去签的,是物业跟地产公司去签的。

我们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是开发商他在一定面积,就是他可以选择公开招标,这在一定面积以下,他可以选择不公开招标,就是不管是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他选聘的物业公司,是直接开发商去跟物业公司签,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这份物业服务协议,才是产生法律效力的物业服务协议。

而且这份物业服务协议的效力,它上面有很多时候是约定了一个时间,有很多甚至不约定时间。到业委会成立,就是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或者业委会成立之日。

就是哪怕他写了一个日期比如说30年,30年到期时候,如果物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继续纳物业费。按照我们现行的这个法律,也是认为这个物业符合同继续延续的,直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我们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才终止了。

所以很多人觉得,我没跟你物业签物业服务协议。但是对不起开发商跟物业公司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照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有效的。因为你想一个问题,我开发商现在我们都是预售的,预售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我这个房子是卖给谁,那我不可能说是把全体业主叫到一块,我们来一块来选聘一个物业管理机构。对不对?

所以一般来说,我们当时制度设计的时候,就选定是开发商去跟物业公司去签。当然了这也导致了一系列的这个有积极的因素。那就是选聘程序就是比较简化,容易能够进行。

那么当然肯定也有一部分不太积极的,就是很多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者是开发商的一些关联公司,他们取的,这个里面就可能就是存在一定的物业服务较差,或者是前期物业服务提供不理想的情况。任何一个制度设计肯定有他的地方,有可能有他弊。这种情况下,有业主可能就会问了,你们物业跟开发商已经签了物业服务条例,我们个人签了这份条例,他只是约定了一定的费用吗?还是说是怎么样?这个只是说是大家长期一种习惯,你知道吧?就是好像我跟开发商签了,然后在现实中又有一个惯例,说是我还跟业主再去签一份。但是严格来说即使业主没有跟开发商没有跟去跟物业公司去这个东西。只要那个开发商是,他们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就是成立的。现在有一种情况是,物业他会去跟业主签这个前期物业,他会有一些特别的约定,增值服务,对会有增值服务。像你说的增值服务,那就特别的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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