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与园林路交叉口临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4865403X。
法定代表人:周纪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鑫,男,汉族,199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超,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昂,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城物业)与被告罗志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天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鑫、李海超、被告罗志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天城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罗志昂向九天城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4713.72元,欠费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计算方式:142.84平方米×1.65元/月×20月);2.诉讼费由罗志昂承担。事实与理由:九天城物业与罗志昂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6项及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罗志昂有义务向九天城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空置物业所有权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书面通知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罗志昂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之间未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累计欠款数额为4713.72元,九天城物业于2021年1月、4月、7月、10月,2022年1月、4月在罗志昂住所地张贴催款通知,罗志昂至今仍未交纳所欠款项,故九天城物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罗志昂辩称,1.罗志昂认为九天城物业并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第2项至第5项提供服务,罗志昂曾与九天城物业沟通过,希望九天城物业限期改正,罗志昂会全额交纳物业费,但九天城物业并未将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故应是九天城物业违约在先。
2.罗志昂未见到2022年1月之前的催收通知单,罗志昂于2022年4月搬入平西商贸中心四期居住。
3.2020年底,九天城物业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然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业主大向会同意,物业公司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物业公司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九天城物业擅自申请引入停车场,在小区各个路口设闸,对进出业主收费,给业主出行造成不便,增加了业主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全体业主于2021年1月4日停车场开始启动收费之际,以书面形式向九天城物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凌云社区、曙光街派出所、新华区城管局)提起申诉,要求立即拆除停车场,停止对业主的侵权,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九天城物业和相关部门收到业主的申诉告知书后,均未给予回应,业主视为其默许和接受。综上,在停车场拆除前,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有理有据。
4.九天城物业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九天城物业服务不到位,致使垃圾未及时清理;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九天城物业服务不到位,致使地砖破损,业主多次与其沟通,仍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九天城物业未做到。
5.九天城物业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平西商贸中心四期业主并未见到九天城物业在显著位置公示以上内容。
6.九天城物业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罗志昂居住的5号楼楼下安全隐患较多,九天城物业没有依照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服务,未尽到管理责任,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日,九天城物业(甲方)与罗志昂(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房屋外观、设备运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公共秩序维护、消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年末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交纳次年度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等;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1.65元/月·平方米。罗志昂系平西商贸中心四期5号楼1单元10层西户业主,房屋面积142.84平方米。
罗志昂未向九天城物业交纳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的物业费,经九天城物业催交后仍未交纳,故引起诉讼。
罗志昂提交以下证据《关于平西建材城智慧停车管理的说明》的照片一张,尾部落款为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豫泊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平西建材城智慧停车收费的通知》的照片一张,尾部落款为河南豫泊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九天城小区(尚院、嘉苑、里巷)全体业主关于抵制物业公司侵权的公告》的照片一张,尾部落款为九天城小区(尚院、嘉苑、里巷)全体业主(附联署签名);拟证明九天城物业与建设平西建材城智慧停车场有关系。
九天城物业质证称,平西建材城内的智慧停车场与九天城物业无关,且停车场已经撤离。罗志昂提交照片三十三张(包含机动车乱停乱放、地面裂缝、垃圾未及时清理、地面存在积水及未及时清理、6号楼非机动车停车入口陡峭、空地处摆放轮胎分割停车区域、与另一小区交界处砌墙等问题)、录音五段(包含与另一小区交界处砌墙、空地处摆放轮胎分割停车区域、机动车乱停乱放等问题)、视频十四段(包含单元门口处无保安、地面存在积水及未及时清理、6号楼非机动车停车入口陡峭、与另一小区交界处砌墙、楼道里停放电动车、空地处摆放轮胎分割停车区域等问题);拟证明九天城物业服务不到位。
九天城物业质证称
1.关于5号楼前放置轮胎问题,是针对业主提出车辆停放在单元门口问题作出的整改,放置轮胎是为了阻止机动车停放。因案涉小区是商住一体性质的开放式小区,购房前已说明此种情况,业主买入这样类型的住宅,需要接受这样的小区性质。现场规划有停车位,九天城物业也定期对车辆进行统一清理以及不间断地车辆管制。
2.7号、8号楼前地面积水问题,因开发商前期设计问题导致,九天城物业会定期对存在积水的路面进行清理。6号楼的非机动车停车地面陡峭,也是因开发设计问题导致。罗志昂证据中显示出的开发商建设问题,罗志昂可另诉开发商,与九天城物业司无关。
3.关于围墙问题,九天城物业作为服务公司,无执法权,且此区域非九天城物业管辖区域。另外,从罗志昂提供的证据可知,九天城物业已经积极处理该问题。因该区域非九天城物业管辖区域,故九天城物业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
4.5号楼楼道大厅非机动车停放问题,此区域非九天城物业规定的停放区域,在此处停车属个人行为,九天城物业会对此区域定期清理,并张贴相关通知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5.关于环境卫生问题,九天城物业对其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公共垃圾桶定期清洗消杀。相关记录见九天城提供的证据。
6.关于地砖损坏的问题,九天城物业定期对公共区域的地砖损坏问题进行统计,并上报至开发商,责令其整改。
另查明,平西建材城智慧停车场已于2022年8月31日拆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罗志昂与九天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真实有效,九天城物业为涉案的平西商贸中心四期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罗志昂辩称的平西建材城内建设智慧停车场的问题,其提供的证据并未形成证据链证实九天城物业与平西建材城内建设智慧停车场有关联且该停车场已于2022年8月31日拆除,故对罗志昂提出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罗志昂辩称的九天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根据罗志昂所提交的照片、录音、视频显示,小区内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部分瑕疵,但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基本能够满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一般需求,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且罗志昂未提供证据证明九天城物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重大瑕疵,构成根本违约,故罗志昂作为小区业主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对罗志昂提出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罗志昂应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共计20个月的物业费,即4713.72元(142.84平方米×1.65元/平方米/月×20月),故九天城物业请求依法判令罗志昂向九天城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4713.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不应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一般的服务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的成本支出来源于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业主及时交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是相辅相成的,为了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美好的小区环境,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物业服务瑕疵,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督促物业公司改进。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标准,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或拒绝支付物业费,因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广泛,对应的标准也因业主个体感受差异而难以有一致的标准,考虑到小区物业纠纷涉及业主人数较多,擅自在个案中减免或者降低物业费标准势必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也对其他交费业主不公平,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九天城物业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应积极收集业主针对物业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维护好小区公用环境卫生、车辆停放秩序、及时修复损坏地面等,提高协议约定事项的服务质量,为涉案小区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罗志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713.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志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