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一)住房
1.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月租金收入减除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后,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月销售额不超10万季度不超30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月租金收入减除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后,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占地面积乘以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的增值税政策。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注意哦,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房产税政策。
企业出租房屋签订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对个人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应税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城建税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2%
来源:上海税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