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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述
2022年8月16日晚间,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披露了一起税收筹划。
2022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宏创控股下发了关注函,称: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邹平宏硕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硕铝业”)拟以自有资金6,000万元购买关联方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新材”)持有的山东宏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清”)100%股权。山东宏清净资产账面价值7,063.40万元,评估价值6,201.20万元,评估减值率为12.21%。对此,我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山东宏清成立于2021年9月,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主营业务,未来面临战略转型的不确定性因素,2021年和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均为0,净利润分别为-237.00万元、-229.14万元。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宏清注册资本5,000万元,参保人数为0。请说明山东宏清的成立背景,你公司在山东宏清成立未满一年且尚未开展主营业务时收购其100%股权的原因及必要性,你公司收购山东宏清后的经营计划。
以上内容简述如下:为啥买个没有盈利能力的亏损企业?嫌钱多,烧着玩?
宏创控股回复的主要内容经整理如下(只介绍涉税部分):
(一)汇盛新材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组对子公司山东宏清进行出资
山东宏清成立于2021年9月8日,系由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桥”)间接控制的汇盛新材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21年9月14日,汇盛新材向山东宏清按账面净值划转其资产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机器设备以及相关债权、债务、人员组建的资产组),汇盛新材获得山东宏清100%的股权支付。山东宏清按接受投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处理,同时以账面价值入账,计税基础以划转资产组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公司接受出资资产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入账,适用股权支付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021年12月份,汇盛新材就本次实物资产出资办理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关土地房产过户至山东宏清名下。
(二)宏硕铝业收购股权后,对标的公司建筑物进行拆除,以获取土地使用权
2021年12月,山东宏桥调整了关于山东宏清的业务规划,山东宏清后续将不会再继续运营,其土地及地上建筑闲置。山东宏桥基于自身对山东宏清的定位及房地一体不可分割出售原则考虑,决定整体出售山东宏清。
宏创控股经与山东宏桥协商,宏创控股拟以全资子公司宏硕铝业直接购买山东宏清100%股权,从而获取土地的不动产权。在收购山东宏清后,由于山东宏清拥有的房产主要用于电解铝生产,而宏创控股并无经营相关业务计划,因此收购完成后,宏创控股需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并建设募投项目所需的厂房。
如宏创控股直接向山东宏清购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山东宏清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承担一定税收成本。
鉴于宏创控股直接向山东宏清购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存在一定税收成本,出于房地一体原则,经与山东宏桥双方协商一致,宏创控股收购山东宏清股权并将其土地作为募投项目用地。
以上内容简述如下:宏创控股看上了汇盛新材一块地,如果直接购买这块地,汇盛新材会缴一笔不小的税费。宏创控股和汇盛新材同时被山东宏桥控制,汇盛新材缴税不符合整体利益。宏创控股收购汇盛新材100%股权也不符合整体利益。最优解决方案为:
第一步,汇盛新材新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山东宏清(新公司的优势是不存在隐性债权债务,不存在重大风险,方便转手交易),专门用于承接资产组(注意这点很重要)。
第二步,汇盛新材将宏创控股看上的那块地和房产连同债务一起“打包”注入山东宏清。
第三步,宏硕铝业(宏创控股用全资子公司购买也是为了规避风险)收购汇盛新材持有的山东宏清100%股权。
至此,宏创控股实质上取得了土地,交易各方整体税负最低,达到税收筹划效果。
二、涉税分析
(一)宏创控股回复材料提到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哪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以上内容简述如下:“母亲”和“儿子”相依为命,“母亲”把名下房子送给“儿子”,不算交易不交税。
(二)如果汇盛新材卖房产土地要交哪些税?
1.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3.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4.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注意:宏硕铝业应当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三)税收筹划的优势?
1.汇盛新材划转资产组给100%控股的山东宏清只缴纳印花税
(1)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注意细节:划转资产组。如果是单纯无偿划转房产土地,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2)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按账面划转收益为零。原理是资产还在同一集团内部,只是纳税主体从“母亲”变到“儿子”而已,所以本次交易暂不计算收益。
(3)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注意细节:汇盛新材获得山东宏清100%的股权支付。有些地区可能还出过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同一集团内部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个要咨询各地税务机关。
(4)不缴纳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5)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2.汇盛新材转让持有的山东宏清100%股权只缴纳印花税
(1)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意要点: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征收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
(2)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深交所公布资料来看,山东宏清未开展业务,净利润分别为-237.00万元、-229.14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参保人数为0。虽然宏创控股未公布股权收购价格(如果有也不重要,回复材料太长了不想看),但按照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交易价格不会很高,接近于山东宏清净资产公允价值(即汇盛新材股权转让收益无限接近于0)。当然汇盛新材也可以高价卖或者亏着卖,这点可以根据需要调节,但可能有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三、涉税风险及优化方案
本次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行动步骤也没错,但交易安排存在瑕疵,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存在税收风险。
1.资产划转后马上改变了实质性经营活动
根据宏创控股回复材料:“2021年12月份,汇盛新材就本次实物资产出资办理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关土地房产过户至山东宏清名下。”“2021年12月,山东宏桥调整了关于山东宏清的业务规划,山东宏清后续将不会再继续运营,其土地及地上建筑闲置。”
以上内容简述如下:山东宏清在接受资产组后马上改变了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操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以上内容简述如下:汇盛新材划转资产组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仅仅一个条件,因12个月内改变了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导致汇盛新材划转资产组需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注意细节:汇盛新材划转的是资产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机器设备以及相关债权、债务、人员组建的资产组),既然有场地、设备、员工,合理推断划转资产组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划转资产组后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继续,否则为改变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山东宏桥的决定导致汇盛新材划转资产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优化方案有两个:一是在合理性上做文章。资产组划转后山东宏桥不能马上做出调整山东宏清业务规划的决定,而应该通过详细分析后提出战略转型决定。即是说停止山东宏清经营的原因不是因为要卖地,而是因为经营不善无力支撑,公司被迫转型。笔者认为,等到2021年财报出来后进行战略调整比较合适。二是在划转资产上做文章。汇盛新材不要划转资产组,只划转房地产和土地。即不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以缴纳增值税为代价规避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
2.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股权收购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根据宏创控股回复材料:“如宏创控股直接向山东宏清购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山东宏清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承担一定税收成本。”“鉴于宏创控股直接向山东宏清购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存在一定税收成本,出于房地一体原则,经与山东宏桥双方协商一致,宏创控股收购山东宏清股权并将其土地作为募投项目用地。”
以上内容简述如下:宏创控股看上了山东宏清的土地,但是直接买地要交税,所以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拿地。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第四条:“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笔者认为,宏创控股的回复材料过于直白,存在税收风险。虽然税收筹划国家并未明令禁止,但直接大张旗鼓挂网上说要通过股权收购交易房地产,这点欠妥。好比临时检查,本来没人关注你,结果你非要大吼一声,吸引全场焦点,不想查你也得查你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
山东宏清几大特点:一是新公司;二是尚未开展经营;三是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四是发生了股权转让,怎么看都有被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优化方案是不要让山东宏清这个“壳”过于明显。一是对外公布的重大决议资料要深思熟虑,不局限于就问题回答问题,多思考对方想要的是什么。二是分出业务或者拓展业务给山东宏清,让其转变为正常经营的公司,以此来修饰“借壳转地”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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