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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芜环(无)罚〔2023〕10号
巢湖市**建材经营部:
你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行为:露天堆放石料、土夹石,堆放的物料均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