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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也是婚姻中绕不过去的一项财产。
从今天开始,我们来看看婚前协议中,关于房子的法律问题。
敲黑板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No. 1

案例
小思于2011年购置一套回迁房。2016年6月,她和张三登记结婚,登记前的婚前协议约定该套房产“无论以后任何情况下都归小思所有”。
那么,这份婚前协议中关于这套房产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协议写明小思现有一套房产,无论以后任何情况下归小思所有,故该楼房应属小思一方的个人财产。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21)黑0822执异4号裁定书】
No. 2

案例
张三于2016年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一套住宅,并办理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业务,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张三,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2019年2月18日,张三和小思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张三婚前购买的房屋由张三和小思共同共有等;第二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变更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变更所有权预告登记。
2020年因张三与他人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小思现在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法院
虽然张三与小思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了该套房屋由两人共同共有,且两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婚后未变更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变更所有权预告登记。因此,该房屋仍属张三婚前财产,小思不享有该房屋的物权。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
No. 3

案例
张三于2018年取得一套房子的产权,后与小思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由甲方(张三)贷款方式取得……虽甲方婚前所有。但甲方同意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待日后贷款还清或提前还款房产证解压(押)后。则填写乙方(小思)名字……有女方50%的产权……”但并未变更登记。
两人离婚后,张三表示要撤销赠与,但小思主张分割该套房产,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该房系张三婚前取得所有权,虽然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来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张三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张三婚前个人财产。但针对案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张三应作为相应的财产补偿款给付小思。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终4011号民事判决书】
No. 4

案例
张三名下已有两套房,没有购房名额了。他和小思为了结婚准备再购置一套房屋,并强顶婚前协议书,约定“新购置房屋仅以小思名义购买,待政策条件许可时,随即增加张三为房屋产权共有人。”“新购房屋……资金来源,首先由甲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和装修费用由双方共同出资。签订协议之日起该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房屋出资过程中,双方均应自觉按照《房屋出资情况一览表》及购房计划书执行,并要求逐项填写内容、签署姓名。”
2013年3月,小思购买房屋,签约当日全额支付房款100万元,其中10万由小思出资,90万由张三出资。后两人关系恶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
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书中对房屋的权属已作出约定,该份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张三要求小思按协议内容履行,主张增加其为涉案房屋产权共有人,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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