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29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1、海辉律师参加新吴法院商业秘密涉刑主题研讨会 | 海辉资讯
编辑: 倪英
审核: 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