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普法#公证处 #婚姻财产 #赠与房产 #房产公证 车#任意撤销权\n普法1⃣️\n今天聊一下,给大家讲一下,常见的情况🤔\n🌈两个人签署婚前协议或者婚内协议,约定将一方房产赠与给另一方(部分或者全部份额),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也没有经过公证,一方反悔,能被任意撤销吗?\n \n✨我们知道民法典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一方在没有转移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夫妻之间是否同样适用❓\n答:🌟当然有所区别,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存在默示的目的或者交易基础不同于无因性的赠与合同,该目的或交易基础通常是建立或者维系,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增进双方感情或者婚姻家庭凝聚力,夫妻👫期间给予房产的情况,接受方实际上要负担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对价,并非完全无偿获得该房产,所以不能够被任意撤销[即使双方没有进行公证😱😱😱,也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658任意撤销权。\n🔥所以婚前、婚内财产的约定,在没有转移登记前,即使没有进行公证,也不能被反悔,任意撤销权哈\n具体理由\n1⃣️夫妻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财产给予行为虽然具有赠与意义,但是不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则\n2⃣️夫妻之间房产约定具有伦理性特征\n3⃣️婚姻家庭领域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n但是,法定撤销权除外……#公证员江龙斌 #婚姻法 #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