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公布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是很多出租方对外出租房屋时,常使用的模板——
下载链接:http://search.gd.gov.cn/search/all/755029?keywords=%E6%88%BF%E5%B1%8B%E7%A7%9F%E8%B5%81%E5%90%88%E5%90%8C
最近我们团队遇到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协助出租方起诉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等费用,诉讼相关经验对我们来讲轻车熟路。
不过,在办理最近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同事提的一个问题,让我觉得很有意思。
同事说:目前承租方一直不清空出租房屋内遗留的物品,出租方可否留置这些物品,日后以留置权优先受偿物品被拍卖后获得的价款?
对此,我查了相关案例、同行们写的文章,发现这个问题较有争议,不同法院对待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遗留在出租房屋内的物品的留置权,有不同的司法观点和态度。
文章链接如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之房屋租赁合同丨威科先行
总结下来就是:实践中,一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出租方无权向承租方主张行使留置权。但是,鉴于一些法院还是支持出租方的留置权的,因此,我们建议律师给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中,增加以下条款(有备无患):
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设备物品清单如下:【】。
如承租方欠付租金超过【】日或欠付租金超过【】元,那么,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行使留置权,租赁房屋内列在物品清单中的财物可由出租方自行折价、议价或拍卖,出租方有权以上述动产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用以支付承租方欠缴的租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