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律师】妹妹是否应当放弃对父亲房产的继承?

发布时间:2023-05-20 14:49:4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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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承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继承人的范围,二是遗产的范围,三是遗产的分配和处置。虽然本文对《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简介,但遗产调查、遗嘱的有效性、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的承担、遗产中股权的分割等等并未涉及;而现实中因为这些问题使家庭、亲情失和的情形却屡见不鲜。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应当通过遗嘱等方式在生前及时对身后事进行有效安排或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案情简介】

小刘(女)父亲最近去世,小刘母亲与小刘、她哥哥商量,说趁自己还明白,想把他们父亲名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哥哥,哥哥大刘负责爷爷老刘和刘母的养老送终,希望小刘同意,不要和哥哥争房子。小刘心里不情愿,也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于是就咨询律师,并问律师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继承问题。关于继承,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承人的范围,二是遗产的范围,三是遗产的分配和处置。

(一)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是有顺位的,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按照规定,遗产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同意顺位内的继承人,原则上继承的份额应该相等的。

在本案中,小刘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小刘、小刘母亲、小刘哥哥、小刘爷爷四个人。小刘的叔伯姑姑等就不能继承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子女、父母包括因再婚、收养关系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养子女、养父母,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去世了,则可以由其直系血亲继承,也就是由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这叫代位继承。

(二)遗产

继承人确定后,就要确定遗产的范围了。遗产指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既然是个人财产,那么首先就要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先剥离开。

首先要剥离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一部分。案例中,房子虽然登记在刘父名下,但实际属于小刘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涉案房子有一半是刘母的,刘父的遗产实际只占房子的一半。

其次要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要剥离出去。比如,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留给特定的继承人、孙子辈、兄弟姐妹或捐赠给慈善机构等。这类合法处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再次,就是如果被继承人因意外死亡所获得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抚养费等也不属于遗产,属于对被继承人家属的赔偿或补偿,应该按照《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而非按继承规定分配。

(三)遗产分配

遗产一般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出嫁的女儿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比如本案中,房子属于小刘父母夫妻共同财产,50%属于刘母,剩下的50%才是刘父的遗产,由刘母、小刘、哥哥和爷爷各继承1/4(即房产12.5%的份额)。

特定情形下,遗产也不会进行平均分配。如继承人长期虐待被继承人、恶意隐藏篡改遗嘱、未尽一般赡养义务等,则可能丧失继承权或少分遗产;相应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是可以多分得遗产的。此外,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转赠他人,但须以自愿为前提。

本案中,在刘父没生前没有遗嘱、对房子没有特别处置的情形下,刘母享有房子62.5%的权益,其中50%是其本来就有的,12.5%是从刘父继承而得的,小刘、哥哥、大刘及刘爷爷各继承12.5%。刘母可以将自己的62.5%赠与哥哥大刘,但在未取得小刘及刘爷爷的同意的情形下,无权强行要求小刘或刘爷爷放弃其应当继承的部分。

【法律评论】

现实是比较复杂的,而且继承不仅仅关乎财产和法律,还关乎亲情以及利益与亲情的取舍问题。因而,虽然本文对《民法典》有关继承的基本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但仍有很多现实问题、难题并未涉及,如被继承人财产的调查、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有效性、被继承人生前剥夺特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有效性、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的承担、遗产中股权的分割等等,这些问题通常并不复杂,但实际处理中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或障碍,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而现实中因为这些问题使家庭、亲情失和的情形却屡见不鲜。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应当通过遗嘱等方式在生前及时对身后事进行有效安排或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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