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权益”决定物业生存!事涉“业主与物业”冲突的根源所在!

发布时间:2023-05-17 00:18: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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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如果说有哪一个行业能让人们又爱又恨,那么,一定是非物业行业莫属了!物业服务的好坏不仅仅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居住体验,还是影响房价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近些年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却是愈演愈烈,现实中,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和业主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频频发生。业主称物业服务不到位,只收物业费不办事,感受不到物业的存在。物业方则认为,业主们不交物业费,或已经过度服务还得不到业主的认可。

俗话说的好“买房一阵子,物业一辈子”,业主需要物业服务,物业公司需要物业费来维持生存,二者的关系本来就是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业主和物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也是等价交换的关系,物业和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从合约上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对等的契约关系。

实际上,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买房其实就是在买物业。如果买到的房子有问题,遇到一个好的物业公司,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很好地解决。反之,就是居住环境变差,业主和物业矛盾不断升级。更重要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而是各个城市和地方经常出现的问题,从近几年关于取消物业的呼声愈加高涨就可见一斑了。物业服务从一个原本可以双赢的商业模式,逐渐走向了“双亏”的境地,人们对物业公司的印象也变得越来越差。说白了,这就是违背“质价相符”的原则造成的。只有所付出的成本要和得到的服务相对等,才能抓住业主和物业发生冲突和纠纷的主要根源所在。

试想一下,业主按时支付物业费,却并没有得到等值的物业服务,处在这样的“不对等”状况中,势必会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只有让物业服务回归到质价相符,不仅可以维护业主利益,还可以推进物业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为小区、社区乃至社会治理凝聚人心,为小区、社区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要知道,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聘请的,是为业主的居住提供服务,提高业主的日常生活品质的。可是,现在很多的物业公司定位出现了偏差,还停留在管理者的角色中,从而忽略或弱化了服务的本质,以经营为主,想方设法的开展多种经营业务,时刻想着如何多挣钱,而不是想怎么才能做好服务。而一个小区的业主们人是多,但是想法也多,又很难有组织有统筹的监督物业公司。即便是很多的业主对物业服务颇有微词,基本上,都是阶段性的吵闹一番就收场了。可以说,业主大多数处于弱势一方,毕竟物业公司也不会坐以待毙,对于外部关系或部分业主,拉拢分化也好,关系维护也罢,还是会做一些工作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起来的根本原因。不过,从2023年起,业主们已经获得了三项权益,会有效改变这种状况。

众所周知,前期物业公司选聘都是开发商确定的,特别是开发商让自己的物业公司去承接项目,是行业内不用多说的规则之一。即便是后期更换物业公司也是十分困难的事,新老物业交替也是麻烦不断。而现如今《民典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民法典》中的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已经赋予了业主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就算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业主也有权更换。

只要业主们团结起来,更换物业公司将越来越容易。而老物业公司再赖着不走可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当业主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踢走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物业公司时,相信物业公司也会感受到生存压力,对于物业服务或业主的诉求会更加用心或及时处理,毕竟干不好就会丢饭碗,会产生不良的口碑,因为只有更好的服务业主物业才能生存下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也就是说,物业需要公布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不管是物业公司实行的是酬金制,还是包干制收费的方式,物业公司都需要将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公布给全体业主,以便于业主们了解物业公司收费是否合理,有没有乱收费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物业公司的经营情况会更加的公开透明。这样一来,物业乱收费的状况将彻底被抑制,业主也可以了解所缴纳的物业费都用去了那里,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说到物业公司的经营,就不得不提的是经营性收益部分的处置。这也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现在的业主维权意识都很强,也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小区内的广告收入,公共车位出租的收益,快递柜、饮水机、售卖机,以及各种摊位租摆的收入,等等!按说这些费用收取之后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在现实中,这些收益统统进入了物业公司的账户,成了物业公司的隐性收益。显而易见,物业公司是将这部分收益据为己有,从头到尾也没有说分给全体业主,这也是业主们意难平的地方。

在《民法典》中,针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有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在过去,很多物业公司对这笔钱给的说法都很含糊,就是用于小区建设了,不过,很多业主发现小区内的公共收入使用金额与公共账户中的余额根本对不上。甚至物业给出的维修费用与实际费用不符,另外还有一些物业总是存在先动用资金后告知业主的情况,这些都会引起业主的不满。随着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以后物业公司再打这笔钱的主意,那就是违法犯罪了。要知道,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的多种经营,收益可是不低的,即便是用来填补小区的维修基金,也是能有效降低业主们的居住成本的。

讲了这么多,就是想告诉物业从业人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业主们维权懂法的意识提高,物业服务将迎来一个崭新时代,不应该仍停留在之前粗狂和野蛮的管理时代!是时候做出改变了,只有走在顺应时代发展的前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迎来快速发展壮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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