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村房屋,出现违约情况,合同的效力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案说法】许兴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30 04:44:2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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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2年原告购买了位于某区一处农村房屋,2013年9月16日将该房屋卖给被告高某某,2017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以签订保证书的形式,将涉案房产进行了回购,约定定金20万,房价75万元,2018年10月前付清。

原告依据保证书约定先后付款50万,在准备付清尾款时,发现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了案外人刘某某,所以尾款就没有再付。这期间被告退回购房款20万,尚有30万元款项未退。

法院判决,法理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主张原、被告均非某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为买卖房屋于2017年6月14日年签订的《保证书》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高某某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上述《保证书》无效后的财产权益处理,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理。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李某某已支付50万元购房款,被告高某某已返还20万购房款,剩余30万元购房款项亦应返还原告,故对此予以确认;但《保证书》为无效合同,合同中有关定金的约定亦属无效,故原告根据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少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未及时返还购房款势必造成原告受有损失,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原告主张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所提原告曾从被告处拿走玉镯、应以玉镯款抵消债务的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故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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