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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业州城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公安机关在办理传销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出租人为传销犯罪行为提供场所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出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单位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