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业州城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19 13:08:0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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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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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业州城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七、公安机关在办理传销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出租人为传销犯罪行为提供场所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出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单位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业州城区各社区民警姓名及电话
 
建始县公安局
                     2023年4月19日


END



编     辑:肖亚玲
审     核:曾   勇
投稿邮箱:3777189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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