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在华投资现状及投资准入角度分析

发布时间:2023-12-29 23:59:5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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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对外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为外商投资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生态、完善的基础设施、创新的科学技术、丰富的人力资源、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打造了健全的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和完备的开放平台,完成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等重大决策部署。

根据《“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中国将继续坚持高水平对外开发,本文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从外商投资现状和投资准入角度,为外商在华投资可行性评估提供参考。

二、外商投资现状

(一)外商在华投资整体情况

根据商务部《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2版)》(以下简称“公报2022”),2021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47647家,同比增长23.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809.6亿美元,同比增长21.2%。根据商务部2022年1-10月外资统计数据,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1683.4亿美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4.4%(下同)。美国科尔尼公司 2022 年公布的《外商直接投资信心指数》报告显示,中国的外商投资信心指数排名从 2021 年 1 月的第 12 位上升到 2022 年的第 10 位。

围绕利用外资“总量增加、结构优化”的基本原则,《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部分,总条目1474条,较2020年版本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增加200条、修改82条。

注:1.根据《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2版)》,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合同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包括境外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以及受让境内投资者股权实际支付的交易对价。

2.全国鼓励外商产业目录具体情况:合计519条,包括农、林、牧、渔业23条;采矿业5条;制造业24类368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1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外商引资规模和企业数量近两年也实现了稳定增长,外商在华投资环境整体情况良好。与此同时,中国在改革开放、产业结构升级、投资促进等政策方面持续优化,继续增强外商在华投资信心,不断扩大外商引资效益。

(二)从统计数据看外商投资鼓励发展行业和区域

1.外商投资鼓励发展行业概况

根据商务部《公报2022》:“从行业看,2021年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上述7个行业的新设企业数量占比为8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比为89.5%。”

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2条;批发和零售业7条;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2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条;科学研究、开发和产品、技术服务业35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条;教育4条;卫生和社会工作8条;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6条。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具体情况:合计955条,包括山西43条、内蒙古37条、辽宁省34条、吉林省43条、黑龙江省50条、安徽省43条、江西省40条、河南省39条、湖北省48条、湖南省46条、广西自治区50条、海南省72条、重庆市45条、四川省63条、贵州省44条、云南省47条、西藏自治区26条、陕西省41条、甘肃省34条、青海省30条、宁夏自治区33条、新疆自治区(含新就生产建设兵团)47条。

限制投资境外房地产_外商投资房地产的限制_外商限制房地产投资吗

根据商务部《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22年版)》(以下简称“报告2022”):“近年来,受中国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服务化加速发展等因素影响,中国外商投资更多流向了服务业。”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规模最大的5个行业。根据商务部2022年1-10月外资统计数据,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988.4亿元人民币,增长4.8%。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31.7%,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增长57.2%,高技术服务业增长25%。

根据《鼓励目录2022》全国部分,国家仍然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制造业条目占比最高,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有关条目;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

2022年10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在第三部分“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方面提到:1.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领域。2.在现代服务业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领域。3.在节能环保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领域。

根据以上信息可知,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更具优势。

2.外商投资鼓励发展区域概况

根据商务部《公报2022》,外商投资地区分布情况:“2021年,东、中、西部地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占比分别为88.3%、5.7%、5.9%。”外商投资省份公布情况:“2021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排名前十的省份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海南、北京、四川、天津,数量占全国比重为88%。”

《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也提到:在区域布局方面,给予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政策支持。

由此可知,中国外商投资目前集中在东部地区,在政策引导下,中部地区发展态势良好,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有很大发展潜力。

(三)外商投资鼓励发展领域的优惠政策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目录2022》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指引(2022)》等相关文件,《鼓励目录2022》中的领域,主要可以享受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在西部地区投资鼓励类领域外资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

三、外商投资准入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2022年3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该清单适用对象是境内外市场主体,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统一管理模式,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其中禁止准入6项,许可准入 111 项,共计 117 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方面外商投资房地产的限制,现行有效的是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即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自贸区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全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其中2021全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减至 31项,压减比例为6.1%,其中禁止类21项、限制类10项,制造业基本开放,仅保留“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项。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2021自贸区负面清单减至27项,压减比例为10%,其中禁止类17项、限制类10项,实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 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适用与衔接方面,外国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的限制,两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对此均作做了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应符合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以及“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专属准入管理措施

根据2021年8月26日实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这是中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发布的第一份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 11 个门类 70 项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2021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虽然都是对境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的特别管理措施,但二者在定位和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 4 种提供模式中,商业存在模式的服务提供纳入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则列出了境外服务提供者通过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自然人移动模式等 3 种模式向海南自贸港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同时也是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为在全国实施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好路、打好基础。

另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方面,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比,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服务业、采矿业领域实现了进一步开放。如在服务业领域,放宽了增值电信业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在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

四、结语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3年以来,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得以全面落实,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这是目前外商投资准入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方面需要满足两个前提:首先,企业所属行业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或者符合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比如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国籍等)等;其次,按照内外资一致的要求,满足“市场准入清单”规定的前置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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