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常见的物业维修资金问题(四)

发布时间:2023-04-28 14:26:2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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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FINANCIAL SERVICE

经过二十多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建成小区日益增多,随着时间推移小区逐渐老化,业主对住宅维修资金越来越关注,其使用、筹集以及保值增值等相关问题与全体业主的自身利益联系紧密,并且住宅维修资金制度对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以及公共区域的使用功能等有着重要意义,了解一些相关的常识是非常必要的,让我们来看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常见问题。

Q

什么情况下可以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A

在充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扬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精神的基础上,市住建局根据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邮住建【2021】62号),文件规定,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依法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Q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是如何分摊列支的?

A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维修资金使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交存的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

END

拟  稿:吴晓祥(维修资金管理科)
审  稿:金大春 
发  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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