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为何败诉?
案情简介:
陈某系A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8日与A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1月3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向业主收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元交纳滞纳金;陈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今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另,陈某所住房屋从2011年起外墙、屋顶漏水,致使房屋内也漏水,从2011年起陈某一直在反映漏水的问题,物业公司上门查看过,并于2013年9月申请了专项维修基金进行了维修。2013年9月后被告也反映过漏水的问题,但是原告没有上门维修,外墙渗水属于专项维修基金维修的范围,现原告已申请专项维修基金,但还没有通过审批,所以现还没有上门维修。物业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根据该物业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辩称房屋外墙壁漏水,物业公司不维修好就不缴纳物业费。被告房屋外墙壁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依法在房屋质保期内寻找开发商解决。过质保期后应寻求业主委员会动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修缮解决。被告房屋外墙壁漏水,原告未维修好,不能够成为被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遂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应对房屋质量问题,过质保期后应当积极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并收集相关的过程资料,至于是否能够达到通过的比例,这与物业公司服务并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