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中约定各年房租
应当在书立应税凭证签订日期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合同中约定的各年租金合计申报缴纳印花税。(如合同中约定了不含增值税价格,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可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格缴纳)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就减少部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合同仅约定了第一年房租,之后年度
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约定等未明确约定金额
应当在书立应税凭证签订日期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应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第一年房租申报缴纳印花税,后续按照每年约定的房租金额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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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徐 尧
排版|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