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存在查封制度的情况下,“预查封”制度又横空出世,本意是对于诉讼当事人即将取得的财产予以预先控制,以便后期的强制执行。
但是,“即将”取得毕竟不是“已经”取得,在当事人取得财产之前,特定财产的未来归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该阶段,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仍有权解除合同,改变财产的归属去向,从而消除或者转移特定财产之上的预查封。
以下分享吉林高院的一则案例,供读者参考。
吉林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景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民再44号]
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八条:“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相同。查封或预查封的效力是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但并未限制交易关系合同相对人与被执行人就被查封物行使权利。
本案中,张焱博向太阳城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并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法院预查封了案涉房屋,该查封的效力限制的是张焱博处分该房屋,并不当然限制太阳城公司、张焱博关于案涉房屋买卖的合同权利。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太阳城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非法定事由不能剥夺太阳城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太阳城公司依据其与张焱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起诉解除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2018)吉0103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了双方买卖合同,张焱博在本案再审时提出(2018)吉0103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错误,但该事由并非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范围。在上述判决未被撤销的前提下,张焱博对诉争房屋物权变动请求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相应的对诉争房屋的预告登记亦归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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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栋律师(184 1041 7890)现执业于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商事、婚姻家事等,涉及行业包括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新材料、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商业汇票、医疗美容、直播电商、短视频运营、不动产与物业服务等。
王春栋律师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于2014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多年央企、大型民企法务从业经历,司法部第一期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成员,同时持有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