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遗嘱中的房屋发生变化后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6-09 09:32:4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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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给继承人的房屋后来被拆迁征收,此时遗嘱人还没有死亡,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等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继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对此问题,《民事审判实务问答》P157-158页中指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民法典》第1142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也就是说,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被视为撤销。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但,如果遗嘱人同意由该继承人来处分遗嘱中指定给继承人的房屋,由该继承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应视为对该继承人的授权,遗嘱人与被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财产的分配处理,包括将拆迁征收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此外,如果遗嘱中指定给继承人的房屋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被拆迁征收,指的是由该继承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该继承人自然可以取得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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