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坑,不买也要看看!

发布时间:2025-06-30 22:33: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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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坑,不买也要看看!

买房的坑,不买也要看看!

今天挺有意思,接连遇到两个与买房相关的咨询。\n当事人A先生参与了房地产开发商举办的老带新促销活动。A先生成功介绍朋友买房后,开发商承诺免除他3年的物业费,且由开发商直接将这笔费用打进物业账户。后来开发商出事,物业公司没能收到这笔,于是将A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三年的物业费。A先生对此难以接受,便来到律所咨询。\n从法律关系来看,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发商与A先生之间的约定,其效力仅作用于两者之间。而不管是开发商代表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主体都是物业公司和业主,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A先生作为业主,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义务。\n而另一位当事人B先生是由中介带去看房,中介告知他买房送车位,B先生听后当即交了5万元定金,且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后来B先生分到是工具间,他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想拿回定金,因此前来咨询。首先要明确中介的角色。中介属于分销,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将房产销售委托给经纪公司代理,而经纪公司又会将部分前期工作交由中介完成,形成分销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分销并不完全等同于代理。如果“送车位”是代理人(经纪公司)承诺的,那么代理人代表的是开发商,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若是中介未经授权瞎承诺,其含义就完全不同了,开发商可能无需对该承诺负责。#购房 #买房需谨慎 #买房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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