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之物权变动(1)头疼篇

发布时间:2025-09-29 06:24:1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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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之物权变动(1)头疼篇

所有权之物权变动(1)头疼篇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 ○框架图(图1) ○法条209-228 ○基本原理 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图2):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登记生效主义&物债区分原则: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合同(原因行为)的物权变动,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物全部发生变动,不动产物权相应无效或被撤销】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图3)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解决“名实不符”的问题:民事领域借名买房、商事领域代持股协议。 ♢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力优先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据力(非绝对),二者只具有权利推定(相对)的证据力。 ♢触发路径 书面同意(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利害关系人)→更正登记┗→不同意→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15日内不诉失效 △预告登记(主观题考点221条) ♢解决“一房数卖”的问题 ♢效力(图4) ♢主观例题: 房屋所有权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属于合法建造该房屋的主体,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买方为确保将来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异议登记 vs预告登记(图5) △动产交付(图6) ♢简易交付=受让前已占有标的物(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代位)=第三人占有(自己所有他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让与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合法有效的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协议(通知第三人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通知第三人不影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占有改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人改变为占有人(公示作用最弱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和质权设立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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