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小红圈 #分享我的日常 #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地资料员 #图纸设计 #别墅施工 #自建房改造 #\n \n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n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n粤建规范〔2023〕1号\n \n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确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依据现行规范和标准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n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n \n(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n \n(二)现场检测,记录各项参数,出具检测报告。\n \n(三)分析验算,整理技术资料。\n \n(四)评级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n \n(五)出具鉴定报告。\n \n第十一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的现场调查、检测活动应当安排二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和签名。\n \n第十二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并包含以下内容:\n \n(一)概况。\n \n(二)鉴定目的、依据、内容、仪器。\n \n(三)现场检查检测结果。\n \n(四)分析验算结果。\n \n(五)安全性分析和评级。\n \n(六)鉴定结论。\n \n(七)处理建议。\n \n(八)附件。\n \n(九)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的其他内容。\n \n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应当经过校核、审核、批准,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鉴定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鉴定报告应当明确标识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房屋排查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