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公司无租使用老板的房产办公,是否存在房产税风险?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一:
公司无租使用老板的房产办公,当然存在房产税风险,需要由使用人按照从价计征代为缴纳房产税。
参考:
按照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答复二:
公司无租使用老板的房产办公,对于自然人房东来讲,增值税上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存在增值税的风险。
参考: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复三:
公司无租使用老板的房产办公,对于自然人房东来讲,由于老板股东跟所在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租金缴纳20%财产租赁所得个税的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答复四:
老板名下的房产无租给自己公司使用,由于企业没有取得老板代开的房租发票,企业所得税上存在没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来源:郝守勇 税库山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