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来播报】剔除转让商铺收入后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05-09 11:29:4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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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

即问即答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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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 期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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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免税发票,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3. 个人通过办税厅代开3%的普通发票已交客户,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必须追回发票吗?

4.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申报纳税,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必须追回发票吗?

5.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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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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