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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萍乡中院聚焦思想理念、办案理念、办案效果转变,紧紧围绕“实质解纷,定分止争”的目标要求,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程序空转”,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足,止于至善,尽量避免司法案件发生后续诉讼程序,促成“一案了结多案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的温度。
防止“一案结多案生”

2022年11月,80多岁的魏某及其妻子黄某起诉亲生女儿魏小某及其女婿李某,要求女儿及女婿返还房屋拆迁款35万元。经一审法院查明,1999年魏某及其妻子黄某将自家宅基地赠与给了女儿魏小某及其女婿李某,后魏小某及李某将该宅基地建房,在2019年该房屋被征收拆迁,获得200余万元的拆迁款,魏某及其妻子黄某现在要求女儿及女婿返还部分拆迁款。一审法院驳回魏某及其妻子黄某的起诉。魏某及其妻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通过前期的查阅案卷,多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发现该起案件系老人家认为女儿未尽到赡养义务才提起诉讼,目的并不是要回拆迁款,而是想要获得子女的照顾。如案件直接判决,就案办案,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为践行能动司法,尽量在一次程序内彻底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理念,承办法官主动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面谈,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相互敞开心扉,不仅帮助了当事人解开“法结”,更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最终父母女儿冰释前嫌,达成调解,父母也不要女儿拆迁款35万元,由女儿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用。
双方律师都称赞道:“该案件法官能动司法,将原认定的物权纠纷通过调解转化成了赡养纠纷,一次性解决群众的问题,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是做到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的效果”。该案件中,承办法官细致入微的了解案件详情,准确的找出案件的“结”,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实质化解矛盾争议,真正做到案件化解“去存量”,服判息诉“去增量”的良好社会和法律效果。
促成“一案了结多案解”

2019年,岳某持盖有内蒙古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上栗某花炮厂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向花炮厂购买若干箱烟花。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到相关部门开具多份运输许可证给花炮厂,花炮厂按约定将烟花送至某公司的仓库。后经岳某结算,尚欠51万余元货款未付,岳某在对账单签字确认。经多次催收,某公司及岳某均未支付,花炮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及岳某向花炮厂支付货款5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某公司不服上诉至萍乡中院。
萍乡中院速裁法官收到本案后与某公司联系,了解到某公司与花炮厂在2015年就有经济往来,除本案纠纷外,花炮厂还租赁了某公司的仓库,至今还欠某公司租赁仓库费用70多万元及利息,已由内蒙古的法院判决,正处于执行阶段。案涉烟花的实际购买人是岳某,欠付货款应由岳某承担。岳某也向法官承认自己是实际的购买人,但目前经济困难无法支付。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过年期间烟花成为畅销产品,且目前市场前景较好,存在调解的基础。同时本案的妥善的处理也可一并解决内蒙古的执行案件。速裁法官与各方多次沟通,并对本案与另案的解决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三种方案供其选择,最终某公司和花炮厂选择其中一种,双方签订协议,对本案与内蒙古的执行案件进行打包一并解决,某公司向萍乡中院申请撤回上诉,萍乡中院予以准许。至此,历时一个多月,本案不仅圆满结案,也让另案得以解决,真正做到了“一案了结多案解”。
花炮厂的法定代表人给速裁法官高度评价:“感谢法官在多次僵局下耐心沟通协调,并很有智慧地提出解决方案,让双方把两个案子都完美地解决。企业也能放下包袱,在今年烟花爆竹市场行情利好情况下大展拳脚。”
接下来,萍乡中院将继续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践行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防止“一案结多案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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