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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6日上午九时左右,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外出买菜归来,途经一楼大厅。由于当日下雨,大厅内地板有水,物业公司在该楼幢室外放置了防滑垫,室内放置了红布。原告骑车经过该红布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
受伤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大厅地面铺设的是瓷砖,不能用于电瓶车骑行,放置红布是因下雨天为了防滑物业特意铺设的,供业主进门干脚,保持楼道干爽。
而原告所称的架空层不是必须经过大厅,架空层也不是指定的电瓶车停放点,小区指定的电瓶车停放点在该楼幢的地下室,有集中的充电装置,原告对此应当知晓。
因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错误地将电动车骑进了楼栋大堂,并不慎摔倒,被告对损害后果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铺设防水垫以及防滑垫的行为,是履行服务义务,不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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