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是同村农民,李某因家里盖房的需要向王某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李某以600元价款购买王某所有的三根木料。李某当场向王某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王某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李某带着300元到王某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王某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交付木料。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答: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尽管李某和王某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王某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李某,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答: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民法典》第604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木料尚未由王某交付给李某,因此木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王某承担。
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后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交付价金。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丙,并交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试逐一分析小提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是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了丙。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小提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小提琴,丙可基于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甲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3.吴某、李某二人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吴某的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二审判决吴某、李某二人离婚,并且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之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10年2月1日,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答:李某。基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形成判决、形成裁决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在判决或者裁决生效时物权变动,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在本题中,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吴某丧失房屋所有权。亦即2月1日之后,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吴某丧失房屋所有权。
(2)2010年3月1日,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答:李某。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发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在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②当事人一方对不动产有处分权;③已经办理登记,例如,设立不动产的抵押权要办理抵押登记、移转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办理过户登记等。在本题中,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但是并未办理登记,尚未达成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个条件,因此,物权尚未变动,张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3)2010年5月10日,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答:王某。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①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②第三人主观善意;③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④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已经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其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王某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由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仍然是吴某,因此王某以为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主观上善意;此外,王某支付的价款与张某支付的价款相同,均为50万元,价格合理;并且5月10日,王某办理登记,上述四个条件均已满足,5月10日,王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