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入住需要支付租金吗?

发布时间:2023-05-04 18:01:5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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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4
每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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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1年9月1日,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吉木乃县团结路东二区供电公司2号楼2单元301室的房屋租赁给被告,期限为1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租赁费为18,000元。原告并未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未入住该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原告作为出租人并未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未入住该房屋,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但并未生效,且庭审中,原告亦认可该租赁物并未向被告交付,被告也未使用该租赁物,虽然原告辩称向被告多次提出交付租赁物,但被告均以不在为由导致未交付,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依据尚未生效的租赁合同主张被告支付租赁费,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案例来源:(2022)新4326民初452号)

法律条文: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重点条文解读:1. 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2.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3.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4.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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