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分享Day8 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发布时间:2025-01-24 15:42:4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财税分享Day8 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财税分享Day8 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问: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资产与负债 #财务自由 #资产评估 #财务会计 #会计
打赏
凡注明"来源:安吉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admin】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