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4-05-27 22:14: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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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房地中介机构

近期有部分中介机构为未完成产权分割登记的商业房屋提供房源信息发布、销售代理等中介服务,以上行为已违反《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划用途为商业的存量房房地产销售代理资质房地产销售代理资质,未办理产权分割登记的,不得分割销售。”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规定,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更严重扰乱我市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针对此类情况,我会特此郑重提示: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业主出售委托、对外发布房屋信息时,须得到业主同意及书面委托,应要求业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并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核是否一致,确保委托人具备房屋处分权。对不能提供权属证明及合法销售证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交易的房屋(如:未取得预售证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公租房、禁止上市交易的存量房等),房地产中介应严禁提供中介服务。

三、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望各中介机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展开自查工作,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特此提示。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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