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悟 | 房屋共有权人发生矛盾,供电公司能否以用户纠纷为由暂停供电?

发布时间:2024-04-01 16:51:4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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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辰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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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一个关乎大家切身利益的话题:当房屋共有权人发生矛盾时,供电公司能依据一方申请暂停供电吗?—基于新《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的审视与反思

供电公司能否以用户纠纷为由拒绝为房屋共有权人恢复供电?


一、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男方因家庭矛盾搬离住处后,向供电公司单方面申请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断电。供电公司不考虑实际情况,在房屋有用电需求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断电申请,并在男方的带领下到案涉房屋强行拆除供电设施、电表等,女方儿子在阻拦过程中招致对方暴力殴打。女方多次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负责拆除电表的电工以及小区一楼公示的电力服务热线反映、协调,但问题迟迟不到解决。电力服务人员甚至向女方提出“从邻居家借电”的处理意见以及要求“先处理好家庭纠纷再申请供电”的不合理前置条件。自请求发出时,女业主家已经断电1个多月,本身身体不好,还有高龄母亲需要照顾,希望笔者协同处理并尽快恢复用电。

据当事人口述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其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截至供电设施、电表等被强行拆除之日,该房屋的用电和缴费均正常,平时用电属于生活消费性质。作为房屋产权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供电人供电。然而,小区一楼公示的电力服务公司、缴费订单上显示的收费主体均显示已注销。

笔者拨通95598国家电网供电服务热线,通过提供缴费户名和户号获取到以下信息:1.小区的供电单位是XX供电中心,距当事人较近的业务办理地点是A和B;2.男方此前办理的业务是变更用电手续,具体为申请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笔者遂建议当事人到上述2处供电公司用电营业场所(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95598或App“网上国网”线上办理)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提醒她如暂拆超过6个月,需重新申请新装用电,办理上述手续需要按照规定,否则供电公司有权拒绝受理。自咨询后10天左右,当事人反馈已经重新用上电了。

二、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下称“《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用于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提出与供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的要求的,供电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电。

《民法典》第652-654条规定了供电人单方面停电的一般情形,结合《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供电公司单方面停电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形:1.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形(5种,需事先通知用电人);2.遇到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情形;3.用电人欠费违约情形(经用电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4.用电人协助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情形。

由于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供电企业在何种情形可以拒绝或者批准用电人暂停用电的申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电力商品特殊性质和是否存在用电需求来进行判决。鉴于水、电、气、供暖、通信、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品的提供者往往是垄断企业,具有独占性,基于政策的考量,在这些领域内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突破,资源的提供方具有普遍服务的义务。因此,供电人提供电力不仅是一项合同义务,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若房屋仍有人居住,对于供电人来说,就是实际用电人存在用电需求,为了保障其基本用电需求,供电人有权拒绝申请人暂停用电的要求。反之,若供电人基于用户申请变更用电而罔顾房屋使用人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供电人将面临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等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受到行政处分。

综上,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至少包括:1、供电人无法定原因不得单方停止供电;2、在房屋有人居住时,供电人可拒绝用电人暂停用电要求。

三、关于《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疑问及修订意见

在解答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一条规定“用户之间存在用电纠纷的,应当妥善处理后再行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在看到此条新规后笔者非常担忧:如果用户之间因为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对用电和不用电有着强烈的冲突和矛盾,用电人申请用电时,此规定是否可以看作变更用电的前置条件?如果供电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如何保障用电人正常用电的权利?

结合本篇第二部分,笔者没有发现用户纠纷也属于拒绝供电或暂停供电的法定情形。意见稿明确,供电企业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既然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那么根据供电合同关系,变更供电合同时,供电企业只需审查用电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合同义务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即办理相关业务,进而履行供电义务。至于用户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存在何种矛盾,有无妥善解决,都不该成为拒绝办理业务和拒绝供电的理由。

随后,笔者通过官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提出了自己的疑虑并建议删除《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表述。但近期笔者看到《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仍然留用了上述条文,此规则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来是否会因此加剧用户之间用电矛盾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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