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擅长二手房买卖法律服务,但是有人咨询过来,加之这是个鲜有先例的案例,所以试图简单分析一下,重点是征询大伙意见、重点是征询大伙意见、重点是征询大伙意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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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3月12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4月12日前由买家支付首期款。
签约后,买家通过中介、业主群聊、现场踏勘等,发现3月12日前小区业委会已经通知原物业服务公司、终止合同、要求在4月底退场等,而3月12日后小区物业纠纷已愈演愈烈——
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抢夺停车场管理权和收费权(物业管理公司停车场经营许可到期)。
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抢夺业委会用房,物业管理公司指派工人砌墙封锁业委会用房。
原物业管理公司可能拖欠电费,供电公司对小区停电并追缴电费数十万元。
原物业管理公司可能拖欠保安服务费,曾有保安撤场、业委会代值班。
原物业管理公司可能拖欠电梯维保费,电梯多次因无维保服务停运。
原业主大会已经就招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表决并组织招标,但原物业管理公司明确拒绝退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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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家不利情况
经与几位资深二手房买卖法律服务专家咨询,对买家不利的情况包括:
对小区物业服务的要求,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小区物业服务的优劣,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足以否定房屋专用部分即二手房的转让。
欠缺先例支持,在诉讼中法官更容易倾向于对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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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家有利的因素
经查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裁判指引及案例,对买家有利的因素包括:
民法典有规定,转让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权利一并转让;而且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来不履行义务。这是让重大物业纠纷与专有部分买卖进行关联的法律依据。
购买二手房,能正常居住和使用,是基本的合同目的,而且小区发生重大物业纠纷,并不常见,所以这个案例的情况,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估计这点是最能让法官感同身受的。
是否存在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可能存在争议。但至少都可以说道说道,特别是情势变更,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不可归责于各方的事由,可以协商并变更甚至解除合同。
卖家没有如实告知原物业管理公司被炒鱿鱼、正在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实,也可能是对买家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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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
在以上情况下,买家请求暂停履行合同、协商后续处理方式,卖家极有可能以买家违约未及时支付首期款为由、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并继续追究违约责任。
所以,问题是,买家在以上情况下,请求暂停履行合同、协商后续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劳驾点选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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