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动产遗留问题郑州再出政策经适房配建商业、越界超占

发布时间:2024-03-08 00:07:0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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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_郑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_郑州市房地产开发商

针对不动产遗留问题 郑州再出政策经适房配建商业、越界超占、省直房改房等“老大难”问题均有涉及

核心提示|在“6·25”全国土地日当天,因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受到困扰的郑州市民,收到了一份来自国土部门的“政策福利”——继去年出台郑政【2017】6号文后,针对不动产登记事务中仍存在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郑州市人民政府再次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解决。有业内人士表示,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推广以来,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面,河南及郑州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针对遗留问题再出补充政策

6月25日,记者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补充意见》已于当日正式出台。这也是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1月下发《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去年7月郑州市政府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以下简称“6号文”)之后,我省尤其是郑州市直面不动产登记中所存历史遗留问题再次给出政策出口。

《补充意见》中指出,在“6号文”发布实施以来,郑州市已妥善解决了一大批分散登记导致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不断显现。针对当前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结合郑州市实际,特制定“6号文”的补充意见。据悉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补充意见》的适用范围为郑州市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文件处理范围的遗留问题楼盘或房地产项目,《补充意见》也将从6月25日起生效。

省外不动产业资深人士A先生表示,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执行以来,郑州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种种举措令人关注,尤其是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面,更是为全国同行率先“蹚出了一条路”。

覆盖“尚未取得‘房本儿’”且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

“6号文所解决问题的对象,基本上是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且存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而《补充意见》则将那些未取得过房屋权属证书,但存在更深层次遗留问题的房屋纳入了解决范围。”对于新出台《补充意见》的主要内容,业内资深人士B先生表示,于去年出台的“6号文”通俗地说解决了两个大问题:一个是“没有土地登记信息但有房产证”的房屋能不能办理登记的问题,一个是对于上述房屋怎么完善土地登记信息的问题。“但是历史遗留问题不仅仅是土地上的问题,还涉及了很多别的方面,而《补充意见》便是从登记事务着手,包含但并不局限于解决土地方面的问题。地有问题房没问题的,靠6号文解决;地没问题房有问题的,靠《补充意见》解决。”B先生说。

《补充意见》内容概要

此次出台的《补充意见》共涉及五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屋越界超占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及“关于房屋部门直管公房及省直房改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置意见”。

其中,关于“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补充意见》区分“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用房办理用地手续、已供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办理首登或首次转移登记、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业主已取得房屋产权申请转移登记”三种情况,对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用房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提出解决办法。

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指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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