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如何办理装修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威海市规范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实施方案》具体规定和规范了住宅装修的管理和服务流程:
(一)装修准备
装饰装修企业到物业企业咨询装修事宜,物业服务企业解释装饰装修有关要求,装饰装修人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准备申报备案资料。
(二)申报备案
装饰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4、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签订住宅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违约责任;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进场施工
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装饰装修的规定进行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有违反住宅装饰装修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项目验收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无违约问题,装饰装修人持有关资料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退回装修保证金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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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住建局